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怎么样使用软件才能被认定为学习研究?商业使用他人软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未经许可学习研究使用他人的软件真的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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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使用?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软件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商业使用。因此,如果你使用软件是为了实现某种商业目的,如宣传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产品等等,无论你是个人使用还是代表单位使用,均会被认定为商业使用。
商业企业使用软件是不是都属于商业使用?并不一定!但举证责任在于企业自身,即,企业如主张自己不是商业使用,通常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商业使用。如(2023)最高法知民终57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某乙公司主张其下载并使用被诉侵权软件仅用于学习和研究,并未商业使用问题。某乙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等,且某乙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软件为他人开发了小程序商城。据此,可以认定,某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了权利软件的行为并非仅为学习和研究,而属于商业性使用。”(2021)最高法知民终156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结果显示,在海天公司办公场所抽查了4台电脑,其中有1台安装有涉案软件,且不能说明涉案软件的合法来源。海天公司虽辩称该部分软件系员工个人自行安装学习使用,并未用于公司业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海天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复制并使用达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如何证明自己使用软件是为了学习研究?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会主张自己使用软件是为了学习和研究,其理由大致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使用软件获得商业利益。但如上述两个案件一样,人民法院一般会将学习和研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如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使用软件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要证明自己使用软件是用于学习和研究,源小印认为应当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目的出发,进行充分举证。具体而言,对于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软件一般包括开源软件、免费软件、收费软件的试用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个人是可以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进行使用,但前提条件是软件已被权利人公开发表,而且被告只能是个人;对于他人非公开发表的软件,即收费软件,被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主张自己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进行抗辩时,须以第十六条为前提,被告至少应当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即至少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1套正版软件。除此以外,被告还得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使用软件确实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譬如软件仅仅是在内网测试环境中使用,或安装在废弃的电脑中等等。
综上所述,对于个人而言,主张学习、研究、测试他人软件免除侵权责任并非那么简单,被告只有按照法律要求提交充分的证据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出于非商业用途使用他人公开发表的软件通常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未经许可商业使用他人公开发表的软件或使用盗版软件时(如有其他侵权行为除外),依然需要承担侵害复制权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使用他人公开发表的软件应当通过软件授权许可协议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购买正版软件后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软件,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软件,无论软件是购买了正版软件还是使用盗版软件,通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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