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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要
案由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一审案号 | (2019)沪73知民初362号 |
二审案号 |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75号 |
一审判决结果 | 一、天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彤易公司就《起凡名将录》游戏所享有之著作权的行为; 二、天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彤易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孙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彤易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要点
本案中,彤易公司未举证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天阈公司上诉主张仅获利15210.88元,但所提交的表格仅系单方提交的证据,彤易公司否认其真实性,且上述数据因涉案游戏已停止运营而无法进行演示,也无法证明已包含所有运行平台的数据,故天阈公司提交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确定,天阈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本案亦无权利使用费可供参照,故彤易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开发成本和价值、涉案游戏被侵权时仍处于内测阶段、天阈公司侵权方式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以及参考天阈公司提交的相关对账单、结算单及后台数据所显示的结算期间、金额、渠道、分成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50万元,未超出裁量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文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121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金华,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哲,北京国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T4238。
法定代表人:唐佳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018房间。
法定代表人:钱春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上海天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阈公司)、孙金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易公司)、原审被告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蚂蚁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天阈公司、孙金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哲,被上诉人彤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阈公司、孙金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天阈公司赔偿彤易公司27810.88元或发回重审。2.彤易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彤易公司提交的软著登字第216442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彤易起凡名将录手机游戏软件V1.0”,而本案公证保全的软件是《起凡名将录》V1.01,两个版本的内容是否存在显著区别,后一版本是否有巨大改动,彤易公司是否仍是《起凡名将录》V1.01的著作权人等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明。(二)根据彤易公司测试涉案游戏的过程显示,2018年6月8日通过百度贴吧发文称于2018年6月14日开始内测,2018年9月5日再次由百度贴吧发文“终于公测了”,2018年9月18日关闭内测服务器,但是未实际公测,之后到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涉案游戏再无新的进展。期间则发生游戏研发公司将涉案游戏及加盖彤易公司印鉴的文书传送给天阈公司的事件,涉案游戏的源代码及加盖印鉴的文书外流,说明天阈公司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或者因涉案游戏市场认可度及盈利能力的问题已经放弃对其继续测试和管理,甚至存在故意将游戏流向第三方再进行虚假维权行为以转嫁成本的可能性,彤易公司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三)原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畸高。彤易公司举证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显示,涉案游戏更新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而天阈公司停止运营游戏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天阈公司运营游戏时间约三个月左右,且下载次数仅452次,游戏热度很低。网民对于热度较低、质量一般的游戏并不会具有充值消费的积极性,故天阈公司所举证据体现的获益金额15210.88元客观真实。再加上彤易公司此前从未正式运营过涉案游戏,涉案游戏被长期闲置,不具有显著的盈利可能性和经济价值,彤易公司也未证明研发涉案游戏和内测过程中的成本,更没有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畸高。二审中,天阈公司撤回第一点上诉理由,并表示承认当时确有侵权事实,但并非故意侵权,主观上无侵权恶意。
彤易公司辩称:(一)天阈公司存在侵权恶意,原审中彤易公司要求天阈公司披露授权方来源,授权书中的印章系伪造。(二)涉案游戏并未实际公测,系天阈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木蚂蚁公司二审未出庭应诉。
彤易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彤易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木蚂蚁公司、天阈公司立即停止运营《起凡名将录》游戏,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木蚂蚁公司在其官网www.mumayi.com连续发表不少于30天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判令天阈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木蚂蚁公司、天阈公司、孙金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10600元、公证费2000元)。原审审理中,彤易公司确认木蚂蚁公司已在其官网上将被诉侵权游戏下架,并在庭后申请撤回针对木蚂蚁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天阈公司、孙金华原审共同辩称:(一)2019年4月30日涉案游戏已在所有平台上停止运营,同年6月4日关闭服务器,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二)彤易公司没有经营和运营涉案游戏,并且被诉侵权游戏已停止运营,不存在进一步的影响;(三)被诉侵权游戏的下载收益仅15000余元,可将该笔收益给彤易公司,但律师费和公证费不应由天阈公司和孙金华承担,故不认可彤易公司主张的50万元赔偿数额。
木蚂蚁公司原审发表书面意见称:木蚂蚁公司与天阈公司签订有《产品接入合作合同》,合同附件一《接入合作清单》中包括涉案游戏,附件二《授权协议》确认天阈公司拥有该游戏合法知识产权或已得到游戏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天阈公司负责服务器架设、管理和维护,并负责游戏的相关服务及更新,同时保证对其提供运营的游戏内容及相关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纠纷均由其负责。因此,被诉侵权游戏是天阈公司承诺享有独立、完整著作权和合法有效授权的游戏软件。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彤易公司《起凡名将录》游戏的相关事实
2017年10月2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216442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彤易起凡名将录手机游戏软件[简称:起凡名将录]V1.0”,著作权人为彤易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7年9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7SR579136。
2018年6月8日百度贴吧中的“起凡名将录吧”发布一则贴子,内容为“安卓6月14日温情内测开启,iOS即将上线,敬请期待……新版《起凡名将录》相比春节版本无论是画面上还是游戏性上都有着质的飞跃,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关注《起凡名将录》贴吧,吧内还会有不定时福利发放哦~”
域名为×××.com的“起凡游戏”官网“新闻资讯”栏目项下有一则于2018年6月14日发布的标题为《〈群雄逐鹿〉挂机版手游?〈起凡名将录〉温情内测今日开启!》的资讯,主要内容有“今天是注定要载入史册的一天,所有热爱《起凡名将录》的玩家都应该记住,因为……2018年最时尚最火爆的放置类三国挂机打宝游戏《起凡名将录》温情内测今天21:00正式开启啦!……”
2018年9月5日,“起凡名将录吧”发布内容为“终于公测了”的贴子,同时发布《〈起凡名将录〉安卓温情内测服关服公告》,公告详情为“经历了3个月的内测,《起凡名将录》安卓温情内测服将于9月18日下午15:00关闭服务器。……”
2020年6月18日,“九游”网《起凡名将录》游戏项下发布有一则标题为《〈起凡名将录〉6月19日不删档测试活动及更新》的游戏新闻(页面所显示的网址为https://www.9game.cn/qfmjl/4487550.html),其主要内容有“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起凡名将录》的支持,我们将于6月19日(周五)10:00正式公测啦!……”原审审理中,彤易公司确认“九游网”上的《起凡名将录》游戏系彤易公司的游戏,并承认在2020年6月19日之前,该游戏一直没有正式运营过。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9年4月10日,彤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岳梦岩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岳梦岩使用公证处专用保全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主页,搜索“木蚂蚁”,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手游排行榜,手机软件免费下载,木蚂蚁安卓市场PC官网”链接,进入标注有“?2010-2019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网页;在该网页内搜索游戏“起凡名将录”并浏览相关内容,界面显示游戏名称为《起凡名将录》,简介为“一款三国题材的动作手游”,452次下载,版本V1.01,大小109.4M,更新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游戏类型为“游戏-策略棋牌”;下载并安装《起凡名将录》,安装成功后打开被诉侵权游戏,游戏界面显示公告“昭告天下:《起凡名将录》目前已正式上线……《起凡名将录》是一款以像素风以三国为主题的策略挂机手游。缜密的武将布阵,华丽的技能特效,丰富的特色玩法,都将带给大家愉快的游戏体验!丰富的开服活动助您一路过关斩将,一统三国!……”,选择“1服-官渡之战”并点击“开始游戏”,取名“稳重的种魏春”进入游戏,先后点击“VIP”“月卡”“活动”“首充奖励”“邮件”“排行榜”“布阵”“任务”“探索”“背包”“武将”等界面按钮查看各个窗口界面,进入“黄巾起义-第一关”选择出战阵容进入战斗,赢得战利品并顺利通关,打开“VIP充值”窗口,选择对应“600元宝”的6元充值,跳转进入“木蚂蚁支付”界面,支付界面显示多种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蚂蚁券”“银行卡”“充值卡”“蚂蚁币”“首充码”“续充码”,选择“微信支付”支付成功后,微信账单详情显示商品为“600元宝”,商户全称为“木蚂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操作过程,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了(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767号《公证书》。
原审审理中,彤易公司确认,木蚂蚁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前已将被诉侵权游戏下架。天阈公司和孙金华确认,被诉侵权游戏与彤易公司主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对应之游戏相比,两者的界面元素(包括图片、人物、场景、道具等)和软件相一致。就被诉侵权游戏来源问题,天阈公司称是由一个研发公司通过QQ发送的,研发公司的具体名称无法提供。
(三)与赔偿数额确定相关的事实
2019年4月18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向彤易公司开具金额为212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彤易公司称该笔律师费是与(2019)沪73知民初657号案合并收费,对应本案的律师费为10600元。
2019年4月22日,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向彤易公司开具金额为4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彤易公司明确该公证费涉及两本《公证书》,对应本案公证费为2000元。
天阈公司自行制作的涉及被诉侵权游戏分成结算的对账单或结算单显示“乙方(天阈公司)分成比例”均为35%,渠道费率(通道费率)为5%。天阈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列表显示有“创建时间”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玩家通过不同渠道的充值记录,从所列“区服”信息判断,被诉侵权游戏渠道包括“拇指玩”“九妖游戏”“乐嗨嗨游戏(B)”“木蚂蚁”“靠谱”“57K”“欢聚游_H5”“夜神”“曼巴H5”“一起玩吧”“天狐”“果盘(XX助手)”“母包测试”“Game41188H5”“海马Android”“游戏狗H5”“一牛H5”“233手游”“三唐平台H5”“聚乐游戏中心”“新遥望(遥点)”“虫虫”“怪猫游戏”“新宴门”“TT语音”“闲兔”等多个平台。
(四)其他事实
木蚂蚁公司(甲方)与天阈公司(乙方)签订的《产品接入合作合同》主要内容有“1.1合作游戏:指乙方拥有独立、完整著作权和合法有效授权游戏简体版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端和最终用户端程序以及源代码)及其全部文档(以下简称‘合作游戏’或‘标的物’),具体见附件一《接入合作清单》。1.2甲方平台: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的木蚂蚁开放平台。2.5合作范围一乙方负责合作游戏的客户服务,包括应用自身所需的服务器的bug解决,应用更新。乙方允许甲方在各种正规合法渠道开展运营发行工作,把用户合理引导到甲方所运营的应用服务器,甲方从引进用户所产生的总收入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运营分成。2.6合作范围二乙方授权甲方运用各种正规合法渠道投放广告对甲方所运营的应用进行运营发行,甲方有权与第三方合作联合进行运营发行。2.7合作范围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应用或游戏)需植入甲方的木蚂蚁SDK,乙方应在产品接入甲方渠道运营发行前,积极配合接入木蚂蚁SDK,甲方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指导、协助……4.2收益分成在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甲方按月在甲方用户实际充值收入中,扣除渠道费率及税费后,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运营合作分成,具体比例如下:双方合作内容产品在甲方平台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渠道费率后,所得收益与双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成。月产生收入≤30万,双方6:4分成(即甲方占60%,乙方占40%);月产生收入≥30万,双方6.5:3.5分成(即甲方占65%,乙方占35%);月产生收入≥50万,双方7:3分成(即甲方占70%,乙方占30%)。收入计算公式(以单个自然月为时间单位计算):乙方实际应得收入=(合作内容产品收入-渠道费-营业税)×乙方分成比例……渠道费率5%。甲方使用代收费通道产生的实际净收益是指在本协议下,甲方为合作产品提供的由支付宝、易联支付、19APY以及其他代收费通道,并由其代收费通道对应的相关代收费公司提供的最终结算金额总和扣除相应税点后的净收益金额。基于电信运营商计费能力为手段的收入,默认采用三方分成方式,收益由运营商直接分成。……”合同附件一《接入合作清单》载明双方合作游戏包括《风流霸业》《起凡名将录》《灭神攻沙之风流霸业》(均为安卓平台)。合同附件二是天阈公司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的《授权协议》,协议载明授权游戏包括上述三款游戏,附件二内容还包括“2.授权范围:被授权人拥有对于游戏(以下统称‘授权游戏’)的运营权利。被授权人有权对授权游戏以互联网运营、刻录到光盘、软盘及SD卡等方式进行传播或以赠品形式提供给用户。被授权人有权将授权游戏在其自有或被授权人合作的第三方网站和相关产品上进行发布,供用户下载,且不受数量限制。被授权人对授权游戏的使用不受场地、方式、数量的限制。被授权人可以为辅助上述推广目的的实现,对授权软件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声音、音乐、图像、照片、动画、录像、视频软件以及应用程序)进行评论、讲解和使用。3.所有权保证。(‘版权人或公司名称’)保证对所授权软件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已得到授权软件的合法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若对上述陈述及保证有违反或可能违反的情况,授权人应为被授权人就任何来自第三方的关于授权软件侵权的指控及诉讼进行辩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2019年4月16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彤易公司委托向木蚂蚁公司寄送《律师函》,主要函告内容如下“……近日,委托人发现贵司在贵司所运营的‘木蚂蚁’安卓应用市场中,发行一款名为‘起凡名将录’的游戏……侵权游戏的内容与委托人所有的‘起凡名将录’存在高度的相似性,涉嫌侵犯了委托人的著作权……贵司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且贵司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侵权游戏的开发商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彤易公司主张天阈公司与木蚂蚁公司及其他平台共同运营被诉侵权游戏,构成对其就《起凡名将录》游戏的界面元素和软件所享有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原审审理中,彤易公司撤回对木蚂蚁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准许。虽然彤易公司确认木蚂蚁公司已在其官网上将被诉侵权游戏下架,但对其他平台是否均已将游戏下架无法确认,鉴于彤易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范围是除“九妖”平台外的所有由天阈公司授权运营被诉侵权游戏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因缺乏证据证明涉及其他平台运营被诉侵权游戏的侵权行为均已停止,故本案应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案中,天阈公司和孙金华对于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为彤易公司未提出异议,且认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但提出侵权行为已停止,彤易公司没有运营涉案游戏,不存在进一步影响,且彤易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与侵权收益不符。因此,本案原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天阈公司和孙金华的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公证书》和《产品接入合作合同》显示,网络用户可通过“木蚂蚁”网站下载由天阈公司向木蚂蚁公司提供的合作游戏《起凡名将录》,天阈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就任何来自第三方的关于授权软件侵权的指控及诉讼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故天阈公司应就其认可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天阈公司称所有平台都已停止运营,彤易公司则在原审庭审中指明从天阈公司提交的表格内容来看,能够通过“区服”判断与被诉侵权游戏相关的平台不仅限于木蚂蚁公司所经营的平台,同时还有“拇指玩”“乐嗨嗨游戏(B)”“靠谱”等二十余个渠道,并且由于部分游戏渠道的入口比较隐蔽,彤易公司表示其无法一一排查与天阈公司合作的全部游戏渠道是否均已将被诉侵权游戏下架,因而坚持主张天阈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之民事责任。考虑到天阈公司提交的材料能够反映其与多个平台合作、通过多个渠道推广并运营被诉侵权游戏,的确可能存在尚未停止运营之情形,原审法院对彤易公司要求判令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彤易公司所明确的主张范围,天阈公司应就除彤易公司在另案中已主张的“九妖”平台外的涉及所有合作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彤易公司实际损失以及天阈公司的全部违法所得,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开发成本和价值、涉案游戏被侵权时仍处于内测阶段、天阈公司侵权方式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以及参考天阈公司提交的相关对账单、结算单及后台数据所显示的结算期间、金额、渠道、分成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彤易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系为维权所产生的实际支出,金额尚属合理,予以支持。至于彤易公司主张的消除影响之诉讼请求,因彤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受到侵害的是其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彤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天阈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孙金华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孙金华作为天阈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彤易公司要求判令孙金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天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彤易公司就《起凡名将录》游戏所享有之著作权的行为;二、天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彤易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孙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彤易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天阈公司、孙金华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天阈公司、孙金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起凡名将录》官方网站×××.com截图、苹果手机及华为手机应用市场检索《起凡名将录》结果截图、“九游网”《起凡名将录》游戏专栏首页截图、“九游网”《起凡名将录》游戏专栏论坛截图等证据,拟证明涉案游戏早已停运,“九游网”《起凡名将录》游戏专栏自2020年6月18日后再无新的新闻,“九游网”首页及论坛对涉案游戏评价较低,涉案游戏系半成品,质量低劣,不具市场价值。
彤易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涉案游戏目前确实未运营,游戏公测存在卡顿应属正常,负面评论天阈公司进行了选取。如游戏存在诸多缺点,天阈公司仍冒险实施侵权行为,本身存在矛盾。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力综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价。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审法院判决天阈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游戏著作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二)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原审法院判决天阈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游戏著作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彤易公司在原审中确认木蚂蚁公司已下架涉案游戏,天阈公司二审中也提交了苹果、华为应用市场、“九游网”等平台停运涉案游戏的部分网页截图。但考虑到天阈公司曾在近20多个平台运营涉案游戏,而其二审中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全部平台上的涉案游戏已停止运营,彤易公司亦不予确认,故对其关于涉案游戏已全部停止运营,本案无需再判决停止侵权的上诉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形,判决天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游戏著作权的行为并无不当。
(二)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彤易公司未举证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天阈公司上诉主张仅获利15210.88元,但所提交的表格仅系单方提交的证据,彤易公司否认其真实性,且上述数据因涉案游戏已停止运营而无法进行演示,也无法证明已包含所有运行平台的数据,故天阈公司提交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确定,天阈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本案亦无权利使用费可供参照,故彤易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开发成本和价值、涉案游戏被侵权时仍处于内测阶段、天阈公司侵权方式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以及参考天阈公司提交的相关对账单、结算单及后台数据所显示的结算期间、金额、渠道、分成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50万元,未超出裁量范围,本院予以维持。但应予指出的是,彤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损害赔偿数额和合理开支,故本案赔偿总额应包括损害赔偿数额与合理开支两部分,原审法院对此未加以区分,有所不妥。关于合理开支数额,彤易公司提交了支出律师费和公证费共12600元的票据,该费用系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且不存在畸高的情形,应予支持。本院将天阈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酌定为487400元,应承担的彤易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为12600元,合计仍为500000元。关于天阈公司、孙金华上诉所称彤易公司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将涉案游戏的源代码及加盖印鉴的文书外流,对本案侵权事实亦存在重大过错的问题,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孙金华作为天阈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孙金华应对天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之处本院已予以纠正,可在纠正的基础上维持原判;天阈公司、孙金华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3元,由上海天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金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董 胜
审 判 员 黄中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梦琳
书 记 员 郭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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